禁止網站刊登販售藥品或醫療器材
一、法令依據:
(一)藥事法第27條第1項:「凡申請為藥商者,應申請直轄市或縣 (市)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,繳納執照費,領得許可執照後,方准營業;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,應辦理變更登記。」,違者依同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。目前行政院衛生署未核准所謂網路藥商,因與實體通路不同,網路商店因屬虛擬空間,無法滿足藥商營業場所之定義,因此禁止在網路上販售任何種類的藥品或醫療器材。
(二)藥事法第65條:「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」,違者依同法第91條規定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。
(三)藥事法第82條:「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,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。犯前項之罪,因而致
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致重傷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
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。」。同法第83條:「明知為偽藥或禁藥,而販賣、供應、調劑、運送、寄
藏、牙保、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。犯前項之罪,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
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新臺幣
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。」。第84條:「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
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。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、供應、運送、寄藏、牙保、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,依前項規定處罰之。
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,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。」。
二、醫療器材及藥品品項舉例:
醫療器材:依據風險程度,分成第一等級:低風險性,第二等級:中風險性,第三等級:
高風險性。
第一等級如外科手術口罩、體溫計、醫用鞋墊、餵藥器、OK繃、近視眼鏡(包括有度數的太陽眼鏡)、遠視眼鏡、老花眼鏡、機械式輪椅、冷熱敷包等。
第二等級如耳(額)溫槍、保險套、隱形眼鏡(包括藥水、沖洗液、清潔液、保存液、保存盒)、動力式輪椅、電位治療器等。
第三等級如大面積潰爛傷口/燒燙傷敷料、脊椎內固定器等。
相關醫療器材品項請至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 (https://www.fda.gov.tw/TC/index.aspx)查詢。
藥品:善存、普拿疼、維骨力、威而剛、酸痛貼布、正露丸、犀利士、威而鋼、等 。
中藥材:人蔘、當歸、黃耆等。
偽禁藥:白鳳丸、雲南白藥、三體牛鞭、牛寶膠囊、西瓜霜、人參條片、泰國Counterpain按摩膏等。
相關西藥相關品項請至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(https://www.fda.gov.tw/TC/index.aspx)查詢,
中藥品項請至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網站(https://dep.mohw.gov.tw/DOCMAP/mp-108.html)查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