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生所『行政相驗』申請說明
【 1 】 條件:
『老邁』無意外、外力或自殺、自然死亡,無就醫診斷證明者。
慢性病』取有醫院(診所)診斷證明,或出院證明、在家療養,而非自殺無意外或外力致死者。
『急病』送醫途中,未至醫院或急診室、急救無效,未取得『死亡證明』者。
『重病』醫院(診所)宣佈,治療無效、(未取得死亡證明)。先行出院有出院證明或診斷證明,而在家中死亡(無意外、外力或自殺者)。
【 2 】 說明:
發生死亡案件時,請先行報案。經員警認定,需『司法相驗』或『行政相驗』。
具上四項條件,也可先行至衛生所申請『行政相驗』經衛生所醫師,驗屍無誤,認定為自然死亡(病故)及開據『死亡證明書』。
衛生所醫師驗屍時,發現疑問,認定非自然死亡(自殺,可能他殺,意外,不明死因)。可改判『司法相驗』家屬需改至轄區分駐(派出所)報案,申請『司法相驗』。
申請時請攜帶死者生前疾病診斷書乙份和身分證及申請人私章。
衛生所『行政相驗』開據『死亡證明書』每件1000元〈附10份死亡證明書〉,以後每增加1份另收工本費 10 元。
北區衛生所上班時間,聯絡電話( 04 ) 22359182。
註:凡發生死亡事件,如有醫療、家庭財產、家屬有不同意見、糾紛時,請先行報案,申請『司法相驗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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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相驗
- 市府分類: 一般行政
- 最後異動日期: 2024-07-12
- 發布日期: 2024-07-12
- 發布單位: 臺中市北區衛生所
- 點閱次數: 4817